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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日期: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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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郭某(男)与冯某(女)原系夫妻关系,柏某与郭某、冯某系邻居关系。2017年9月,郭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柏某借款28万元并出具借条,后郭某向柏某偿还3万元,余款多次催要无果。2022年10月,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冯某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判决郭某向柏某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由于郭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月柏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因郭某无偿还能力,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郭某、冯某于1993年结婚,2019年8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二、住房。位于甲县某小区住房一套房产权归冯某所有。位于甲县一套门面房的房产权归冯某所有。三、子女抚养。男女双方共同抚育一子由冯某抚养,郭某不承担小孩任何费用……”根据郭某与冯某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甲县某小区住房已于2019年8月份过户至冯某名下,位于甲县的门面房已转让给案外人。

现柏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郭某、冯某于2019年8月份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甲县某小区住房归冯某所有的行为,并将房屋产权恢复到郭某、冯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柏某与郭某的债权债务形成于2017年9月,郭某在2019年8月与冯某协议离婚时,明知自己有债务尚未清偿,却将家中的财产、甲县门面房和甲县某小区住房归冯某所有。冯某陈述,不动产实际上冲抵了郭某应承担的孩子抚养费,但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是冲抵孩子抚养费,且涉案的甲县某小区住房不动产建筑面积为236.18平方米,价值较大,已明显超过一般的、合理的抚养费数额。冯某陈述,离婚时郭某也分得其他财产,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郭某将自己与冯某共有的不动产无偿处分给冯某,该行为在客观上降低了郭某的债务清偿能力,影响柏某债权的实现,对柏某的债权造成损害。现柏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郭某与冯某离婚协议书中甲县某小区住房归冯某所有的约定,郭某、冯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不动产恢复登记至郭某与冯某名下。

笔者认为,债务人在明知自己有债务的情况下,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债权、债权担保,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案中,郭某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于2019年8月发生,未超过5年期限,故该案柏某能够赢得诉讼。温海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