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 赠与子女的行为不可撤销
日期:08-30
张甲与王乙于2009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2月15日生有一子取名王丙。2021年7月20日张甲与王乙协议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于2009年4月20日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并约定双方名下位于某小区的住房一套归王丙所有。后张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赠与王丙住房的行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涉案房产尚未过户,故张甲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财产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本质区别,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能随意撤销。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离婚协议应当是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如果撤销赠与会使不诚信方既达到离婚的目的又占有了财产,给原配偶既造成了新的精神伤害,又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故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赠与行为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与行为,其具有人身依附和道德属性,系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夫妻双方对财产做出的处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均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相应义务。张克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