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 金长江 缪登奎
“五大偏离度”评估是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运用“大数据”整治税收秩序的有效风险管理举措。“五大偏离度”指的是接受发票与开具发票金额偏离度、接受发票金额与增值税申报收入偏离度、接受发票与成本费用偏离度、开具发票金额与增值税申报收入偏离度、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偏离度。现实中最为集中体现在纳税人销售不申报或少申报,纳税人如果能如实自查增值税销售收入,则接受发票、成本、所得税收入等问题可一并解决,所以评估增值税销售收入是核心。
第一步要通过“偏离度”数据确定销售评估值,对照评估值如果纳税人自查结果与评估值相当则予以采信,如果相差较大,则进一步审核其理由。
测算销售评估值需要先划分评估对象类型,按商贸企业和制造企业简单划分即可,商贸企业销售额主要由商品购进成本和利润组成,而制造企业成本由“料、工、费”三块组成,因此测算销售评估值方法上有区别。
商贸企业销售评估值=[期初存货+(接受发票金额-理论留有合理存货)-已申报销售额×(1-毛利率)]×(1+毛利率),此毛利率如果本年评估期时间相对较长,可按本年评估期利润表取数,如果较短,应按上年度利润表计算毛利率。
制造企业评估值计算相对复杂。首先,让企业提供成本结构数据,根据企业具体产品,如果原料占成本比基本是合理的,就予以采信,不合理则进行校正或者参照同类企业;其次,计算出原料占销售收入比率;最后,计算评估值,评估值=(期初存货+接受发票金额-理论留有合理存货)/原料占销售收入比率(存货可假定全为原料,其余忽略,纳税人补报结果时可酌情考虑)。
第二步要甄别纳税人缩小偏离度差额的理由,这是针对自查补报与评估值相差较大的纳税人,也是最体现评估业务水平的一步。
纳税人收到“提醒函”后,要对所“偏离”的数据进行自查解释,包括寻找各种理由使其由大变小,甚至由小变无。他们有的理由是合理的,有的则是“找理由”甚至作假,需要评估人员进行甄别排除。
首先是纳税人回函对“偏离度”进行合理解释,根据工作实践,笔者将其解释理由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接受购进发票总金额”有四部分要扣除:“剔除一部分”,接受发票总金额中非货物、材料购进部分必须剔除,如办公费、招待费、汽油费等期间费用;“往前算一部分”,企业解释这一部分货物取得在前、发票取得在后,货物在上年取得并销售,而发票开具日期在次年;“往后推一部分”,即虽在本年接受的发票,但已在次年销售若干,并已经申报;“中途损失一部分”,这部分是取得普通发票的购进,所以不用进项转出。这“四部分”一扣除,偏离度往往并不大。二是签订的合同未完工,应在次年某月确认销售,评估时还未到销售实现时间,提供合同。三是理论留有合理存货。
偏离较大的金额剔除上述三大因素外,纳税人实际需要补申报的可能并不多甚至合理正常。如果情况属实,应当予采纳,但如果是纳税人“找理由”故意隐瞒收入的“合理”解释,则需进一步分析判断排除。
对纳税人第一条“接受购进发票总金额”扣除的“四部分”回复是否可采信,进行如下分析:
“剔除一部分”,核实剔除的项目、金额是否准确,在大数据平台“交易对象”栏导出“上游”购进数据进行统计,然后与纳税人的自查相比对。
“往前算一部分”,首先看总金额是多少,总金额较少的可忽略。上年已销售最多是在上年11-12月份,一般在12月份最为合理,如果11月份或12月份当月申报较少,或者迟取得发票的金额大于已申报金额,又或者减去已申报后余额小于该年月平均销售,则不合常理不予采信。11-12月份在春节前,属于销售旺季,如果销售很少反而说明以前年度销售也存在问题。
“往后推一部分”,即已在次年申报销售,这一条核实颇有难度。次年1月份销售额与其他月份销售额相比,如果高出其他月份很多则可采信;还有一种情况,举例说明:例如本年10月份接到专项评估任务,疑点是上年接受发票金额大于其已申报销售且金额较大,企业解释上年购进有部分已在本年1-9月份申报,则需将1-9月份累计申报销售额与企业解释的“往后推一部分”金额相比较,差额略大于或等于0明显不能采信,本年如再有存货购进则更不合理。如果小于0,计算1-9月份平均销售额并与上年平均销售额进行比较,判断企业“往后推一部分”的金额是否合理。另外,还需结合具体商品,如饮料、牛奶等有效期比较短或者存在有效期限制的商品,如果在次年销售金额较大,则有瞒报销售可能,这时纳税人如能提供折价销售依据,账面确有亏损则可能属实。总而言之,评估这一条纳税人的解释要判断是否符合常识,没有明显的疑点或者矛盾方可采信。
“中途损失一部分”,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据,如保险理赔资料。如果证据不是十分充分,但是符合基本事实,也可采信;如果购进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要审核购进为什么是普通发票、理由是否合情合理;如果取得专用发票的购进,则要审核进项是否抵扣、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对纳税人第二条解释“签订的合同未完工”,审核合同标的,购进货物与标的是否相关,完工期较长是否合理,审核合同印章、签字和内容等是否存在虚假,是否有预付款及其相关证据,甚至需要实地核实等。
纳税人第三条解释“理论留有合理存货”,这一条的含义是:企业用“偏离额”减去上述可采信的“一、二”两大条,再减去纳税人愿意自查补报后的余额,即为企业解释的“理论留有合理存货”。这个“理论留有合理存货”也是纳税人调节自查金额的“法宝”,其真实合理性需要评估核实,但存货实地盘点工作量大难度大,往往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纳税人临时把别人的仓库“借作”自己的,税务人员也无法鉴别。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对“合理性”进行评估,一是计算自查补报后存货占总销售比率,与往年存货占销售比率差不多则予采信;二是与往年平均存货余额绝对值比,如果增加较大,纳税人需提供存货积压较大的理由。例如一户卖酒的企业,解释与供应商年初签订了供应合同,达到一定的购进金额才能享受其相应的优惠价格,由于疫情很多消费者宴席取消,造成存货积压较大,而白酒没有保质期,甚至时间越长反而越好,理由正当合理。但有些商品有保质期限制,留有存货较大显然不可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