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08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无法定清算义务的清算组成员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08-23
字号:
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债务人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甲、监事为乙。2019年,经法院判决,债务人公司应向债权人支付欠款30万元,后执行未果并至2020年终结执行程序。2021年,债务人公司由甲、乙及案外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丙三人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其间未直接通知债权人,并在作出公司对外无负债的清算报告后办理了注销登记。2022年,债权人起诉甲、乙、丙,要求三人就债务人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债务人公司自行清算期间,未实际开展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等清算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自行清算期间,清算组未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违反法律规定。虽然非公司股东的乙、丙亦可成为清算组成员,但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清算组违法清算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债权人对乙、丙的诉讼请求。

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未按规定向已知债权人履行直接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得清偿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未履行通知义务等违法清算行为所需承担的清算赔偿责任,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准确认定清算组成员应否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应递进式的厘清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1.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组成员不以具备公司股东等身份为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对该条文应否解释为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仅能由公司股东组成,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该条文并未作出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仅能由公司股东组成的相关表述。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均使用的是清算组的概念,但清算组的成立时间是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后,故应对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二者加以区分。清算义务人是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负有组织公司及时进行清算义务的主体,而清算人是指具体负责执行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参照公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在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亦应允许股东等委托或邀请股东之外的人员执行具体的清算事务,故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组成员的构成不以负有法定清算义务为必要,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应属对清算义务人范围的规定。

2.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应综合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能力、履职可能性等客观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公司清算过程中,不当清算构成共同侵权并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以清算工作实际开展为前提,否则应个体分析各成员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债务人公司未实际开展清算工作,但公司监事乙负有法定的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职责,其具备知晓公司对外负债的能力和可能性。在其无证据证明无法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公司股东甲向其承诺公司对外无负债便认定其主观上对未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无过错,否则将构成对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肯定评价。清算组成员丙虽系案外财务公司工作人员,但在无证据证明其系长期从事公司清算事务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其具备依法履职的可能性,进而无法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3.围绕时间与原因要素审查债权人主张的损失与违法清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是要审查公司清算事由发生时,是否仍有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二是要审查债权人主张的损失是否存在除违法清算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本案中,债务人公司在清算之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经终结执行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清算时仍有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债权人主张的损失在公司清算前已经发生,与案涉违法清算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李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