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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员工传播不利言论引来名誉侵权官司

日期: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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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培训中心员工与顾客议论公司情况,影响顾客对培训中心经营情况的看法,员工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张某在某培训中心任职,在职期间,张某添加一名学生家长的微信,告知其培训中心拖欠张某工资、房租即将到期等情况,后另一名学生家长询问培训中心是否要搬走以及一名学生是否退课等问题,某培训中心认为张某发布虚假言论,存在恶意诽谤、贬损其形象的情形,在家长之间制造恐慌情绪,造成部分家长要求退课、不敢续课。某培训中心起诉,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一名家长陈述了关于某培训中心的相关情况,陈述对象仅系一人,双方的对话内容并不为社会大众所知,某培训中心主张张某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缺乏依据;即使存在家长对某培训中心不信任、不续课的情况,某培训中心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情况与张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害某培训中心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某培训中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培训中心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民事主体的评价。侵犯名誉权是在公开场合发布、传播、刊登虚假的有害信息,给被侵害人造成社会公众对其评价和声誉的影响。为公众所知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先决条件,如果不为公众所知,侵权的事实只有相对人自己知晓,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刘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