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间彩票奖金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08-23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已经分居达10余年,没有任何生活交集,感情破裂,张某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案件经过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李某购买彩票,不料意外中奖,获得奖金20万元。张某得知后,认为该笔奖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自己有权均等分割该笔财产,遂要求二审法院判决该笔奖金当中的10万元归自己所有。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彩票中奖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一点基本没有任何疑问,即使夫妻分居两地,夫妻一方并没有占有该项财产,夫妻双方依然对所得奖金享有均分权利。但是本案有其特殊性,买彩票中奖的行为发生在一审宣判后、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期间,在被告李某看来购买彩票的行为完全属于其个人行为,也确系个人出资,在主观上属于以单身身份从事的个人获利行为,所得奖金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首先,李某购买彩票时虽然尚未离婚,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因为其购买时已经起诉离婚,潜意识是认为购买彩票的获利属于自己,否则可能无法发生这个行为;其次,张某、李某已分居多年,已经完全失去了夫妻共同权利义务的基础,所以该笔奖金应该属于李某自己个人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何种情况,只要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没有生效离婚判决的情况下,该笔奖金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法律对之所以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基于夫妻一体的互相扶助义务,一项财产权益获得后的共同属性不应该考虑夫妻之间的贡献大小,即使是全职家庭主妇也应当获得配偶所得财产的财产共有权,所以虽然该案中张某和李某分居多年,仍不影响双方的夫妻财产共有权,但是共有并不代表一定要均分,在分割的时候可以一定程度上考虑具体的涉案特殊因素,作出合理划分。综上,笔者认为该案中认定彩票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合法也合理。董人荣 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