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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提起反诉应否受理

日期: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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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1年7月5日,大江公司向大河公司供货共计23万元,大河公司迟迟未能支付货款。同年8月26日,大江公司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大河公司所欠的23万元货款及相应违约金债权转让予李某,由李某向大河公司主张该债权。同年12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大河公司支付货款23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大河公司辩称大江公司所供货物因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大河公司损失,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李某赔偿因货物质量造成的损失1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提起的反诉是否应受理。一种意见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而反诉不属抗辩范畴,且受让人并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债务人不可以向受让人提起反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反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其一,虽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但抗辩范围较大,不能仅仅局限于民法典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应包括其他抗辩事由:如时效完成的抗辩、合同撤销的抗辩、在买卖合同中债务人提出质量瑕疵的反诉抗辩、权利瑕疵的抗辩。

其二,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义务,也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即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可以对抗受让人。如本案买卖合同中,既然债务人可向债权人提起质量反诉,在债权转让后当然也可以向受让人提起质量反诉,否则保障债务人权益无法谈起。当然,债务人可以在本诉中选择直接提出质量反诉的抗辩从而达到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也可以对质量问题向债权人另行起诉,该决定权在于债务人的意思自治。

其三,为了查清案情,避免诉累,切实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受让人不是买卖合同中的供货方,其举证较难,应追加债权人为反诉被告。在受让人与债权人债权转让没有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特殊约定下,如果反诉请求成立,应由债权人直接对反诉原告承担义务。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提起反诉应予以受理,但应追加债权人为反诉的共同被告。孔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