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邳州法院对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被告人杨某系某电信营业厅工作人员,2020年12月份,一名男子来到杨某工作的营业厅宣传“拉新”业务,称如有客户来办理业务,杨某可以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至其提供的微信群,有群成员会利用该手机号码注册不同的APP,然后杨某再将该手机号码收到的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便可以得到金额不等的好处费。后杨某为谋取利益,利用顾客对电信营业厅工作人员的信任以及顾客年龄大、不熟悉智能手机等,私自将来营业厅办理业务的顾客手机号码及收到的验证码发送给该名男子提供的不同微信群,用于注册“京东”“淘宝”等APP账户,共获利38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交违法所得,可从轻从宽处理。考虑到被告人杨某系初犯,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考察,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地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曹 瑞 王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