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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用人单位以“劳务协议”否认劳动关系的判定

日期: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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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1年,唐某在物流公司名下配送站从事配送员工作,在“饿了吗”平台接单配送。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唐某从事配送员工作,配送时间按照物流公司有关规定执行,遵守物流公司纪律和职业道德。同时,该协议还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发生劳动关系,物流公司不对唐某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唐某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等全部费用均自行负担,双方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后物流公司暂停唐某送餐账号的使用,导致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根据协议的内容,不仅约定了唐某的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还规定唐某的配送标准并要求唐某遵守公司的接单流程、操作规范、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规定被告每月向原告发放工资的时间和计薪方式;原告的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双方具有建立人身隶属特征劳动关系的明确合意,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需要服从单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履行法定义务。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其他形式协议,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劳动者是否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是否较为长期、固定等因素加以分析。魏 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