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因企业改制,A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分别转让给闵某和徐某,闵某支付购房款5万元,徐某支付购房款48000元。上述款项被A公司用于支付其单位职工买断工龄补偿。2022年11月22日,A公司起诉闵某和徐某要求腾退案涉房屋,排除妨害。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由此可见,土地的划拨性质并不影响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和履行,仅是在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由当事人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A公司将其所有的案涉房屋转让给职工闵某、徐某,转让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虽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典型的物权处分行为,应当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无权处分的规定,即转让合同有效,但不发生物权转移法律效果。据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本案两被告系合法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柏慧敏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