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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经营者对存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应尽说明义务

日期: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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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陈某已逾古稀之年。2021年5月,陈某在被告某医疗器械店购买聚乙烯压力储水桶一台,用于盛装在被告处购买的饮用水。2022年6月的一天,当陈某准备骑电动车回家时,放置于电动车踏板上的储水桶突然发生爆炸,致陈某受伤入院治疗,陈某因此支出医疗费9万余元,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原因各执一词,原告认为是压力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爆炸,被告认为事故因原告使用不当造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储水桶外壁张贴的使用注意事项载明“桶的材料老化期6-8个月”,且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涉案储水桶使用时间已经超过一年,明显超过了材料老化期。被告在明知储水桶已过合理使用期限,但并未提示陈某注意,仍继续注水卖给原告。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被告在明知储水桶已过合理使用期限仍注水卖给原告,存在明显过错,且被告对作为老年人的原告未尽到提示说明使用注意事项的义务,故判决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原告因使用储水桶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25%的损失。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谢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