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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格式金融借款合同中律师费过高能否调整

日期: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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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1年7月,任某因购买房屋需要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任某从该银行处借款45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还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因任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任某归还贷款本息计38万余元并要求承担律师费3万元。任某认为律师费过高,请求调整。该银行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

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用系维权成本,诉前约定律师费是双方真实意义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该约定具有约束力,且律师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法院不应进行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为妥善平衡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利益关系,应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专业水平和勤勉代理的实际情况及主张的诉讼请求实现的范围等因素对律师费进行确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借款合同中对律师费的约定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金融机构是固定格式样本合同的提供方,处于优势主导地位。金融机构基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是自由意志表现,委托代理合同是金融机构与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协商产物,其中关于律师费收取的约定直接关系借款人的切身利益,实际上借款人没有参与协商过程,并无对等话语权,委托代理合同中律师费的约定不能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对借款人产生绝对的约束力。

其次,合理的律师费属于损失的一部分,损失赔偿的范围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但是违约赔偿的数额受到公平原则和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赔偿数额不得超过一个正常勤勉的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违约方的位置可以合理预见到可能造成的损失。过高的律师费构成违约方过重的违约成本负担,最终不利于守约方依法实现债权。

最后,律师费的负担应平衡双方利益关系,促进当事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更能尽到审慎主义和诚实协作义务。审理此类案件,要对律师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须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还要综合案件的合同约定、难易程度、争议标的额、胜诉比例、代理律师的资历资质、实际工作量、有无不合理的诉讼行为及本地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同时结合案件结果,对合理性进行审查,最终对过高的律师费酌情予以调整。姜阿娇 何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