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媒体辱骂他人 法官责令置顶道歉加赔偿
日期:08-02
在微信、抖音等社交媒体上记录、分享生活是现代大众的重要生活方式,但是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都应该谨言慎行,遵纪守法,如果肆意发布不实信息,不仅侵犯他人权益,自己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原告小美和被告小伟因感情纠纷存在矛盾,二人分手后,小伟求复合一直未果,后小美新交往男友,小伟便心生怨恨,在其微信朋友圈和抖音短视频平台多次发布配有小美姓名、照片和侮辱性文字的短视频,侮辱、诽谤小美,并将抖音视频到处传播,给小美的生活造成极大困扰。小美认为小伟在网络上发布具有侮辱性质的视频和不当言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名誉和心理健康,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伟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邳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贬损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小伟主观臆断不实信息,通过抖音账户、微信朋友圈散布针对原告小美带有诋毁文字的信息,显然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可以认定公众对小美的评价降低,对于其名誉和人格均产生损害,被告小伟应对原告小美因此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最终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法官判定,被告小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小美名誉权的行为,赔偿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 元,并责令小伟在其抖音账户、朋友圈中置顶发布为期30日的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时向小美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美取证的合理费用2000元。
法官提醒:在网络上发布涉及他人的言论,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他人隐私的言论,即便真实,如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也会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当前网络社交已深度介入人们的生活,每一个公民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旦逾越了法律的边界和底线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陈 楠 马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