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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别以“投资入股”掩盖劳动关系

日期: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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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焦点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丁家发

员工“投资参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前不久,镇江市中级法院公布的一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引起广泛关注。法院方面提醒,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吸收劳动者“投资入股”、以合作经营之名规避劳动关系。

近年来,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关系的情形可谓花样百出。这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用人单位通过员工“投资入股”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此案例就是一堂法治教育课,提醒用人单位别以“投资入股”等方式掩盖劳动关系,否则,机关算尽,到头来或许“赔了夫人又折兵”。

按理说,员工投资入股成为股东,能提高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除工资收入外,还有一部分利润的分红。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越好,员工各项收入也应当越多。如果确实如此,无疑是好事,员工能以“主人翁”的身份,与用人单位一起成长和发展。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看似好意让员工“投资入股”,实则是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坑害员工。一方面,是想通过此举变相让员工集资,减少用人单位的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以“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让员工合法权益受损后难以维权。比如,将欠薪变成投资款、投资期限未满便卷款“跑路”等,如果员工无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维权将举步维艰。

事实上,员工具有双重身份的情况不少见,但不能以“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为由,否定劳动者的员工身份。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财产的隶属关系,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如果员工投资入股、合作经营后,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仍将劳动报酬作为稳定收入来源,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人身及经济依附性未发生实质转变,则双方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此典型案例说明,用人单位妄图以“投资入股”来掩盖劳动关系,最终可能就是徒劳,将被剥茧抽丝现出原形,一旦对劳动者构成侵权,企业或将付出更大代价为此买单。对此,一些用人单位应该反思。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规范投资入股、合作经营行为,不能打着自己的如意“小算盘”,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要敢于对类似规避劳动关系的行为说“不”,如果合法权益受损,一定要注意收集考勤、工资条等有力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