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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外卖配送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

日期: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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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甲公司系国内知名的互联网外卖平台运营公司,乙公司系外卖平台的合作配送公司。李某原系乙公司某配送站招募的外卖配送人员,于2023年3月2日入职。2023年3月20日,李某与乙公司某配送站因请假事宜发生纠纷,次日,李某发现自己的骑手平台登录账号被注销。账号被注销后,李某无法再通过平台接单配送,配送站也未向李某支付之前所完成订单的应得报酬。因索要工资未果,李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材料不齐备为由未予以受理。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900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公司向法院辩称其仅是信息提供平台,乙公司向法院辩称其与李某系合作关系,两公司均不承认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方式、劳动时间等劳动过程均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如劳动者的劳动时间非其自由决定,且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要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数额及发放时间均由用人单位决定,上述情况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李某从事配送时须接受乙公司下属配送站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双方之间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且李某的劳动报酬数额及发放时间均由配送站管理,另乙公司分支机构配送站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故应认定乙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此外,甲公司仅是提供订单交易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其本身不参与外卖交易,未对李某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也未负责其工资发放,故甲公司与李某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承办法官与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乙公司最终认可了与李某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调解,乙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该案顺利结案。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