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支付二倍工资
日期:07-19
李某某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某公司上班,工作至2022年10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该公司部分业务搬迁,李某某主动离职,并要求该公司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支持李某某的请求。该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辩称,公司依法为李某某缴纳了社保,也向社保部门提供员工花名册和员工身份证,主观上并无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仅是自身管理的疏忽导致,不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部责任。
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审理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自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双方对于劳动者于2021年9月13日入职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并无争议,该公司应于2021年10月13日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且该公司抗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具有正当性,故该公司应支付李某某二倍工资差额,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9月,共计11个月。李某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25469元,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标准,应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合同作为工资报酬、岗位工种、工作时间、保险待遇等约定的重要载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履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对于双方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不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尤其作为用人单位,切勿因自身管理疏忽或侥幸心理,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而自食二倍工资赔偿的苦果。胡柯兰 缪 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