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车辆下落不明时的执行程序设计
日期:07-19
法院执行返还物品等相关的行为类案件时,明确原物具体所在地及状态是返还原物执行案件的理想状态,但在执行过程中时常出现返还原物下落不明的情形。如张某诉方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涉案车辆返还原告张某。判决生效后,方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返还车辆的义务,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因未发现涉案车辆下落,故就车辆返还问题约谈了双方当事人。约谈中,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车辆下落,法院随即对其下达限期履行通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将车辆交至法院。之后,被执行人方某因涉及其他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其告知法院该车辆早已被其作为“黑车”出售至外省,故已无法实际控制并返还车辆,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该案中涉案返还物为车辆时,因其流动性大,致使执行部门难找、难控。执行过程中,因职权、地域等限制,通常法院仅能向本地公安机关发送协助执行函,而一旦涉案车辆流动至外省或其他超出本地公安机关查控范围的地方,抑或车辆实际控制人刻意规避公安机关查控而不使用涉案车辆,都会造成难以查找待返还车辆。
针对该情况,笔者提供以下执行思路供参考:1、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返还原物。首先,应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车辆。其次,在得知无法返还车辆的情况下,应责令被执行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或对被执行人谈话确认无法返还车辆的事实。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应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 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如双方同意协商,可召集双方,对确定涉案车辆价值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必要时,法院也可主动调查取证。对具备评估条件的,可进行评估。3、当事人明确拒绝协商或未能协商一致。如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协商或未能协商一致,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在返还原物不能时,如何确定原物的价值问题,涉及实体处理,应通过庭审程序等严格步骤来确定,以此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王春巍 王 强 闵小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