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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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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 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日期: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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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3月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网络的普及带来了买卖合同订立渠道的多样化,交易模式逐渐由线下转向网络平台,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究竟应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张某在2021年12月份在微信上与邢台某公司达成购买制砂机的约定,分4次支付合计17.2万元,该公司将采购的制砂机运送到张某位于淮安市洪泽区的沙场后,派售后查看调试,发现制砂机不能正常工作。多次维修更换配件后,制砂机依然无法制砂,张某要求退货,该公司拒绝,张某遂起诉至淮安市洪泽区法院。邢台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该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法院管辖。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微信上达成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制砂机运送到位于淮安市洪泽区的沙场,为通过运输方式交付标的,应以收货地即淮安市洪泽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沙鲁鑫 石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