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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公 告

日期: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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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今日财经       上一篇    下一篇

当事人:朱兴勇

住所:涟水县高沟镇淮安市永顺德肉联厂院内

居民身份证:3208261965****0419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8日,为提高生猪产品宰杀率,增加生猪产品重量,雇佣他人给生猪注射含有肾上腺素等成分的药水后灌水后宰杀。共9万余头生猪被打药灌水后宰杀,销往全国各地供他人食用。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当事人与他人合伙经营肉联厂期间,为提高生猪产品宰杀率,增加生猪产品重量,聘用及雇佣他人共给255900余头生猪打药灌水后宰杀,并将宰杀的生猪产品销售到相关地区供人食用。当事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23年6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涟市监罚告〔2023〕D050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终身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