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娟:本院受理原告侯生明诉被告韩袁路、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02民初109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侯生明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龙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侯生明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1302民初109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韩袁路承担。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王小娟:本院受理原告侯生明诉被告李强、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02民初109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侯生明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龙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侯生明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1302民初109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李强承担。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张对晏:本院受理原告盱眙县新马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0830民初34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坝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盱眙县人民法院
盱眙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立东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0830民初379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坝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盱眙县人民法院
(2023)苏0505民初3411号
李立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立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8月25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及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3)苏0505民初5120号
顾文康:本院受理原告周勤与被告顾文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9月4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及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3)苏0505民初6586号
苏州峻熙置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大晨与被告苏州峻熙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9月4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及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任全威:本院受理原告赵明刚与被告任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505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招租公告
南京鸿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将下列房屋面向社会公开招租,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房屋位置:南京市建邺区乐山路168号一处建筑载体;
用途:商业经营,餐饮经营优先;
面积分别为:562㎡(厨、卫独立)。
租金:招租底价租金4元/天/㎡,物业费1.5元/天/㎡。
租赁期:三年。
有意者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接治。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25-85262667
南京鸿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