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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两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规避 责任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日期: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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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江苏某电子科技公司诉济南某电子科技公司、济南某某电子技术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江苏某电子科技公司为被告济南某电子科技公司加工印制线路板,原告开具以被告济南某某电子技术公司为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6月30日,经原告江苏某电子科技公司与被告济南某电子科技公司确认,被告济南某电子科技公司欠原告244302.15元加工费未支付。2022年8月31日和11月2日,被告济南某某电子技术公司向原告分别付款10000元和15000元。剩余加工费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虽然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存在人、业务、财务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两被告构成人格混同,应当承担共同给付责任。遂判决两被告共同给付加工款219302.15元及利息。

实践中,许多企业存在人、业务、财务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规避责任。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第一,判断业务是否构成混同。查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合同是否存在名称、盖章等混同。被告济南某电子科技公司委托原告加工线路板,被告济南某某电子技术公司在需方处盖章,由此可以认定两被告公司之间业务混同。第二,判断人员是否混同。如果要认定公司混同,要判断是否存在“一套人马两套牌子”的情形,一般查看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主要人员构成等会发现端倪。本案中,从两被告企业信用报告和专利申请来看,两被告主要人员、董事、股东等存在混同。第三,判断财务是否混同。企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滥用独立地位规避责任,最终要从财产收入、支出等判断财务是否混同。综上,两被告虽然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存在人、业务、财务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照该条规定,两被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现两被告债务无法独立结算,应当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