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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公 告

日期: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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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今日财经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505民初5101号

柯炎红: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勇武通讯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柯炎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及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3)苏0505民初3298号

戴子雄:本院受理原告卢南坤与被告戴子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及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3)苏0505民初4836号

苏州花果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开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福航物流有限公司、徐庆海、陈晋雄、吴李、李仙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花果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开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福航物流有限公司、徐庆海、陈晋雄、吴李、李仙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及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3)苏0505民初4923号

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倪庆华: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学勤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倪庆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及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3)苏0505民初4994号

苏州迎梵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宗婷与被告苏州迎梵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及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3)苏0505民初4997号

俞昱东: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吴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及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3)苏0505民初4931号

苏州引路人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周君:本院受理原告高新区狮山珉笙然货运服务部与被告苏州引路人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周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及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郭婷婷、高琦: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吴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婷婷、高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505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席鹏刚: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租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席鹏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505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丹阳市经山五金电器厂强制清算案

证照及印章作废的公告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 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 苏1181清申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丹阳市经山五金电器厂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17日指定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组成丹阳市经山五金电器厂清算组。

清算组未能接管到丹阳市经山五金电器厂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金税盘、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名章等相关证照区印章。上述未接管到的证照及印章自 2023年5月18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丹阳市经山五金电器厂清算组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