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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总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能否直接强制执行分公司财产

日期: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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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B公司给付A公司货款一千万元及违约金五万元。A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B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法院裁定冻结B公司的分公司银行存款一千万元。B公司分公司的投资人胡某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异议之诉。诉称B公司与B公司分公司之间签订了内部协议,约定由投资人胡某承包B公司的分公司,总公司不参与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只定期收取管理费,双方实为承包的关系,因此B公司分公司的投资人胡某就本案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本案的焦点在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内部约定能否对抗总公司债权人对分公司财产的执行?一种观点:依据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内部协议,双方名义上虽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实为内部承包关系,因此B公司的分公司的财产不属于B公司,故无法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身为分公司投资人的胡某就本案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另一种观点:无论其内部协议约定如何均不足以对抗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效力,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该规定,B公司分公司的财产属于B公司,执行法院裁定冻结分公司名下的财产并无不当。

笔者赞同后者观点。法律规则应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既然作为B公司的分公司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应其内部约定减损法律的公正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可见,总公司对外负债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时,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张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