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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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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经诉讼程序对债权人 进行个别清偿应否撤销

日期: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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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4月13日,某货运公司与李某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间借贷调解,货运公司欠李某某借款本息68万元,于2022年5月10日前偿还15万元,剩余款项自2022年6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5万元,直至清偿时止,如货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还款,李某某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5月18日,货运公司向李某某偿还5万元。2022年8月11日,货运公司将卖船款70万元通过买家直接汇入李某某账户,李某某在扣除63万元后将剩余款项退还货运公司。2022年8月31日货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法院同日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认为该公司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对于李某某的清偿行为属于个别清偿行为,应当被撤销。后管理人向法院起诉。李某某辩称,涉案债务清偿行为系基于法院的生效调解书的履行行为,不属于破产法应当予以撤销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该条款明确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以不撤销为原则,撤销为例外。不撤销的情形包括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债务清偿义务形成的个别清偿,也包括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债务人被动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形成的个别清偿。本案中,货运公司主动履行的债务指向的是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且因原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根据调解协议约定亦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本息,是不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货运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陈书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