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10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宿城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日期:06-28
字号:
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严惩高空抛物不再是空谈,6月20日,宿迁市宿城区首例高空抛物案在宿城区法院宣判。

2021年8月16日18时许,在宿迁经开区某小区6号楼3单元606室,被告人陈某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王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陈某来到该单元6楼楼道窗户处,为发泄情绪,将放置在该处杂物堆上的一个工具包从窗户扔下,掉落至单元门口地上,被正在楼下活动的居民发现并报警。经查,工具包内有羊角锤一把、铁钉若干、卷尺一把、砂轮三个等物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调查,对被告人陈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考虑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高层建筑和住宅不断增加,高空抛物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本案是宿城法院审理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从六楼楼道窗户抛掷物品,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对出入该楼栋单元门口的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危险,扰乱了公共安全管理秩序,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陈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庭审中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这个案例告诫大家,无论情绪多么激动,千万不能任性,坚决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