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意思表示作出的 民事行为应认定无效
日期:06-21
2021年8月,父亲王某考虑自己已达退休年龄,无经济收入来源,又有较大负债,对子女依赖性增强,为让两个子女积极主动履行赡养义务,故将自己名下房屋的西两间赠与两子女即女儿王某甲和王某乙,两子女各占其中50%份额。在赠与完成后,王某甲将父亲王某联系方式拉黑,王某已无生活保障,且其所赠与的房屋系唯一住房及财产。父女双方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继而实现了案涉房屋50%份额的过户,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父亲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女儿协助其将案涉房屋50%的份额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系父女关系,双方一致承认并无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价格仅为1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上述10万元也未实际交付,故可以认定双方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结合父亲王某及王某母亲岳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隐藏其后的真实民事法律行为应为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女儿王某甲在与父亲发生矛盾后选择不正确的处理方式,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内父女双方难有任何沟通联系,更未尽抚养义务。结合上述情况应确认父亲王某与女儿王某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协助父亲王某将房屋西两间50%份额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查淑瑞 张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