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足以改变既存秩序,也会对交易安全制度带来一定的挑战。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应当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作一定的限制。因此,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进行了规定,且表述一致,即撤销权原则上应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然而,在实务中,对于该1年的行使期间的起算点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第一种观点是以债权人知晓债务人实施相关放弃债权等无偿行为或实施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收购财产等有偿行为作为起算点。第二种观点是以债权人知晓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如法院裁定对债务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作为起算点。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法律规定。通常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有以下几个要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实施了相关行为,该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上述第一种观点中的情形下,虽然债务人实施了相关行为,但该行为并不一定当然导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此情形下,债权人的撤销权尚不成立,故显然不适宜以此作为撤销权的起算点。第二种观点的情形更加符合法律规定中对于撤销权的规定,也完全符合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已经超出5年最长期限的,则债权人的撤销权仍消灭。这也要求债权人及时主张债权,以避免相关权利消灭。杨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