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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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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借款给他人搞经营 遭遇企业破产如何处置

日期: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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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2015年7月3日,张大兵(甲方)与一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72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8.245%,股东王某在合同尾部乙方处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张大兵向王某个人银行账户汇入72万元。2017年7月2日,公司向张大兵支付23万元。2022年12月12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首先,股东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在涉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乙方)为公司,乙方也在合同中加盖公司印章,证明双方达成的借款合意为张大兵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张大兵根据公司经办人王某的指示,将涉案借款打入王某个人账户,并不能由此认定王某是共同借款人。加之后来公司向张大兵支付款项的行为,足以认定该借款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并非股东王某的个人借款行为。

其次,关于应当返还的借款本金数额及利息问题。由于公司已向张大兵支付23万元,应当在扣除应支付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年利率8.245%)及借款合同到期后一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后,剩余款项应作为借款本金予以扣除。2017年7月3日起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扣减过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每一年期的LPR计算,原则上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最后,关于受理破产的影响。因破产法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故2022年12月12日为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止点。张大兵可就尚欠的本金及2017年7月3日-2022年12月12日之间资金占用利息,向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吉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