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军家:本院受理原告陆景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苏1311民初30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洁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江苏苏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山高压电瓷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131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朱学勇: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03民初10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本院根据被执行人金湖县金全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县金全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苏0831破5号],查明该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该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裁定宣告金湖县金全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湖县金全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湖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本院根据金湖县金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金荷厨具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苏0831破4号],查明该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该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裁定宣告江苏金荷厨具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江苏金荷厨具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湖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本院根据金湖县天运玩具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轶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苏0831破3号],查明该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该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裁定宣告金湖轶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湖轶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湖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本院根据金湖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金捷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苏0831破2号],查明该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该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裁定宣告江苏金捷制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江苏金捷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湖县人民法院
何玉华:本院受理原告何银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83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何银山支付货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何玉华负担;被告何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
孙凯、张献文、王守荣、邢玉彬、周万婷、张锦成、徐国发、宗长兵、赵建国、叶兴兆、吴祖楼、袁夕友、朱春红、蔡立超、石玉喜、潘玉峰、王宁、钱厚义、李贻立、窦增余、徐克满 :本院受理申请人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执行盱眙王店宏源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通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并且追加你们作为被执行人,本院已作出(2023)苏0830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变更申请人合肥通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二、追加第三人孙凯、王守荣、周万婷、徐国发、宗长兵、赵建国、叶兴兆、吴祖楼、袁夕友、朱春红、蔡立超、石玉喜、潘玉峰、王宁、钱厚义、李贻立、窦增余、徐克满为本案被执行人;三、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孙凯在5万元、王守荣在20万元、周万婷在10万元、徐国发在40万元、宗长兵在5万元、赵建国在5万元、叶兴兆在5万元、吴祖楼在5万元、袁夕友在5万元、朱春红在5万元、蔡立超在5万元、石玉喜在5万元、潘玉峰在5万元、王宁在1万元、钱厚义在1万元、李贻立在1万元、窦增余在1万元、徐克满在1万元范围内向申请人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履行(2017)苏0830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盱眙县人民法院
丁晓磊、朱永莉、盱眙县铁佛镇磊子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孟海锐、彭堂巧、范坤、王红、罗太华、宋增敏、徐驰: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圆归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0830民初291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盱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