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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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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破解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启示

日期: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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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探望权是当事人实现亲权的一种方式,具有很强的情感色彩,破解探望权案件“执行难”,应优化家事审判机制,缓解家事矛盾纠纷,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

当前探望权案件“执行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或案外人有阻碍探望行为。有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能安于当前情感状况,对司法裁判表现出抵触情绪,以各种事由拒绝对方当事人探视子女。二是被探望人拒绝探望。有的被抚养人由于受到家庭不当教育等因素影响,导致对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产生情感疏远,从而抗拒被探望。三是裁判文书主文不明确。在执行探望权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出现判决主文不明确的情况,例如缺乏可操作和可执行的探望方式。

针对上述问题,探望权纠纷案件应在审理阶段做好“四个坚持”。

坚持调解优先。探望权等家事纠纷与普通民事纠纷在亲缘性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矛盾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情感纷争,这就要求在处理该类纠纷应坚持调解优先,实现定分止争。一方面通过调解的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敞开心扉、互相沟通、解开心结,协商探望权行使方式,另一方面减少当事人矛盾冲突,最大限度修复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裂痕,实质化解探望权纠纷,促进案结事了,减少探望权执行案件的产生。

坚持因案施策。当父母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坚持因案施策,具体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有利于探望权实现。具体而言,探望的方式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在探望方式的选择上,应当结合父母及孩子的居住地点、工作读书时间、情感状况、个人品行和生活习惯等情况来加以确定。

坚持规范裁判。规范裁判主文,在审判阶段的裁判文书主文中应将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次数进行明确,能够协商的通过调解方式确定,不能协商的在判决主文进行明确,减少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矛盾冲突点,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规范裁判说理,裁判文书中明确相关主体法律义务和责任,例如探望人不能有隐匿子女等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直接抚养人应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案外人不能阻碍探望。

坚持心理疏导。发挥心理疏导机制优势,在心理疏导中将调处婚姻家庭矛盾、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深度融合,针对不同情况、类型的探望权矛盾纠纷对症下药,将专业心理疏导和安抚、情感治愈、未成年人教育指导等融入探望权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帮助当事人化解情绪,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认知,完成“心灵治愈”,减少或避免因父母情感纠葛引发对子女的“二次伤害”。徐明成 费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