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先生系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在使用随车吊吊运木头过程中,其中一个吊钩被拉直,部分木头掉落滚下,致李女士受伤,公安机关出警处理,李女士被送医,缪某垫付了医疗费。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特种车综合商业险。保险公司以不属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为由拒绝赔付,李女士遂将保险公司与缪先生起诉至法院。
那么,随车吊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吗?泰州市海陵法院对此做出了专业的“解答”。
首先,国家为了受害人权益得到及时保障,运用公权力强制机动车主购买的交强险,特殊车辆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在道路上行驶,如将特殊车辆的作业过程排除在被保险范围之外,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特殊车辆“作业”是其常态,而投保人投保特种车交强险的目的,是为驾驶该特殊车辆在往返作业地点的道路行驶途中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不特定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分散风险,结合特殊车辆的使用性质,也应认定其特种作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最后,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特别说明不适用于特殊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特殊车辆作业并非责任免除部分,故应适用交强险对李女士的人身损害进行理赔。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由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的损失,缪先生已垫付的医疗费部分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付缪先生。
海陵法院承办法官依法公正审理,当事人服判息诉,送来锦旗。锦旗虽小,情义无价,是一份荣耀,也是一份褒奖。 姚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