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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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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如何代位求偿

日期: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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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2017年9月15日,第三人C欠原告A借款本金150万元,多次催要无果,2020年6月11日A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借款事实,在执行中C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后原告A发现,2016年6月24日第三人C向二被告B、D借款45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并将其名下位于X地的房产抵押给第三人C。借款后,第三人C怠于行使主张45万元借款的权利,使原告A的债权无法实现。故原告A请求判决二被告B、D偿还45万元借款,并主张对二被告B、D名下位于X地的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影响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根本未发生合同关系,或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的);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专属债权,比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等权利;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表现为债权到期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延迟主张权利,不能仅仅通过电话、微信、信件方式主张,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应当以诉讼、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四是原则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本案中,首先,原告A对第三人C的债权合法有效,不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其次,第三人C与被告B、D的债权是由借贷关系引起的,不属于专属债权;再次,第三人C没有积极主张到期债权;最后,被告B与第三人C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该债权已到期。综上,为了避免债权人利益受损,被告B、D应当向原告A偿还本金及利息,对于B、D位于X地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徐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