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主张逾期付款 利息适用买卖合同规定
日期:05-31
2020年3月,李某承揽了洪泽区某工业园的装修工程,安排赵某等人提供装修劳务。但装修工作结束后,李某未按约付款,后经赵某催要,李某于2021年2月24向赵某出具了一份欠工资款37000元的欠条。赵某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给付工资款37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主张,李某对利息部分提出异议。
劳务合同纠纷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得以准用买卖合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明确:“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从该条可以看出,民法典合同编对买卖合同的规定,属于有偿合同共通性规则。在有偿合同中,以买卖合同最为典型,为简化法律规定,有关条款没有在其他有偿合同的相关章节中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各有偿合同章节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直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对于被告主张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利息,因劳务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可以参照买卖合同规定适用,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程 伟 欣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