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农药未尽指导义务 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05-31
2020年6月,李某健从农业公司购买“甲氧咪草烟”除草剂,购买该除草剂时未有人员向其说明该除草剂使用事项。使用一周后,李某健种植的直播稻金粳818出现药害症状。2020年7月10日,李某健向当地农业农村局反映其种植的直播稻金粳818出现枯死苗现象。7月24日李某健申请鉴定。专家组通过调查结果分析与讨论,形成鉴定意见:鉴定田块出现死苗主要原因为除草剂药害。李某健与农业公司就产生的损失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本案中,李某健从农业公司购买涉案除草剂,在使用一周后出现药害症状,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局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本案水稻受害与除草剂使用不当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不仅要具备基本的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知识,而且还负有对购买农药的人给予技术指导的义务。农业公司作为农药经营者,在出售农药时,没有仔细地询问调查并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虽然其出售的农药本身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但没有详细了解李某健水稻的生长状态,没有建议其谨慎使用,或者经过试验无异常后才用,导致李某健给水稻喷施后出现不良后果。因此,农业公司在对李某健给予技术指导方面存在欠缺或不当,属于产品销售者的不当行为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出现的异常问题,与造成李某健的水稻枯死苗现象及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郑 金 柏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