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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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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关于税务与法院协同共治、保障税收债权的探讨

日期: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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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税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 唐新华 彭燕巍 陈 晔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都在探索与法院合作,取得了一定的管理效果,但在探索税务与法院协同共治的道路上,还需以问题为导向,更加优化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增进双方合作,保障税收债权。

一是协作领域还不够宽泛。从实践和法律支撑来看税务与法院协同共治保障税收债权集中于破产企业债权的解决,对一般企业的税收债权保障实践还不够。

二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甚至还受到一定的制约。比如,对一般税收债权中,用委托代征方式实行债务执行案件中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实践,因各方对个税的征收方式理解不一致,导致税务与法院间的委托代征工作往往存在争议。

三是法律赋予的其他税收权利较少利用“法院+税务”协作予以有效行使。如税法除了对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作了规定以外,缺少真正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流程,从实践来看,税务局单独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极其不易,困难重重,如何开展“法院+税务”协作,履行好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代位权或撤销权,值得进一步思考。

四是缺少更高层级的制度保障,建立税法协同保障税收债权的长效机制。税收债权由于公权力的介入不同于一般债权,对税收债权的保护只散见于行政法律的基础规定中,没有专属的长效保障机制。

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紧密合作,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与法院系统的案件配合,从而实现更加理想的协作效应与社会影响。

(一)完善情报共治共享机制

根据2022年10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进一步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强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方案和管理制度,按照“部门信息交换为原则、不交换为例外”的要求,扎实推进涉税(费)信息的共享和涉税事项的联动监管。“法院+税务”联动过程中,还有很多待挖掘的、能得到更多增值运用的情报信息,完善情报共治共享机制,能进一步提升法院和税务的执法办案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加强双方共享信息的保密管理,制定和完善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进行信息的采集和存储,严禁信息泄密或用于其他用途。

(二)完善税款执行的保障机制

从省级或以上层级完善税款执行的保障机制,规范程序、文书运用,提高基层的实践操作性,通过法院与税务协同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提升问题税款的执行实现率。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定期向人民法院推送纳税人欠缴税款名单,人民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若经比对发现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存在欠缴税款情形的,通过信息交换反馈至税务系统,税务系统据此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协助扣缴欠税。人民法院将协助征税的具体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对税费征缴有异议的,亦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权利主张。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先从司法拍卖及破产清算过程中开展试点,并视情况拓展到其他涉税事项的处理。

(三)对接地方税收保障机制,融入共治新格局,谋求利益共赢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法院+税务”精诚共治深化合作机制的建立,可以通过信息联通共享,进一步深化司法执行与税收执法协作,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通过深化“法院+税务”的税收协同共治,推动其他政府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共治工作,涉税联动由税务主动转向各部门主动联动,更能有效打破部门间壁垒,在不同部门间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协作机制,从而推动更多的职能部门、社会力量等合力开拓共建共享税收治理新格局,为市场主体打造更为优质便利的税收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