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骑得好好的,突遇大坑。“哐当”一声,不仅摔坏了车,还摔伤了自己,这找谁说理去?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姜某某骑电动车沿村道行驶,行驶至一个丁字路口,在路口左右观察来往车辆时,没注意到路口有个坑。因前几日下雨,坑里被积水填满,等意识到路面有坑时,姜某某因刹车不及时连人带车摔倒在坑里。该坑是路面长期损坏造成的,无任何警示标识。姜某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进行相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姜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车速,且对路面的情况未观察清楚导致应急措施不及时,其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村委对道路出现破损未设置警示标志并且未能及时修复,其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法律规定,在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的,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该村委在事发路段发生毁损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或及时修复,故该村委应对姜某某受伤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生活中,我们见到的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牌、景区中的安全保护措施等都是相关主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当我们的权益因为相关责任人未履行此义务而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责任人赔偿;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大家行车上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安部开展的“一盔一带”的行车要求,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时刻保持谨慎,避免发生意外。祁 越 许梓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