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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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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权属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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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一方,但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另一方因债务问题而被强制执行时,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人提出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离婚协议虽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不得对抗另一方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 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应当从债权的性质、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考量、案外人过错的判定、价值的冲突与权衡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首先,我国《民法典》等法律并未对因离婚财产分割而导致房产所有权转移作出特别规定,故《民法典》关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即应一体适用。因此,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归属的约定在登记后才发生物权效力,但该约定是否具有物权效力与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因为房屋买受人、借名买房等实名不符的情况下权利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排除登记权利人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所以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也应当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能够排除另一方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其次,离婚协议是一个包含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混合契约,房屋归属的约定是否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应综合考量诸如债权性质、约定所有权一方的占有使用情况乃至子女抚养、离婚救济等,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大众朴素感情。

那么,离婚协议关于房产权属约定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要件有哪些?一是协议要件,被执行人就已查封的财产所作的转移等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故离婚财产协议分割应在执行依据诉讼或仲裁之前成立,或者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前。二是过错要件,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是导致房屋所有权“名实不符”的关键原因,因此,离婚一方对于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是否存在过错其能否获得排除执行的重要因素。约定所有权人对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没有过错即非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应当作为约定所有权人排除金钱债权强制执行请求的要件之一。张满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