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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是否承担清偿责任

日期: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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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李某因养殖鸭子需要向张某借款19万元,不久前李某在鸭场乘船返回途中,突遇风浪导致船沉没,李某不幸溺水身亡。李某去世后,妻子赵某变卖鸭子款22万余元,张某要求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李某的父母、妻子、两个女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要厘清两个问题:第一,遗产和债务的划分。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适用法律解释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19万余元借款借条上仅有李某签字,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开支需要,且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去世后,其妻赵某变卖鸭子款22万余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11万余元为赵某个人财产,另一半才能作为遗产。第二,是否可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李某去世后,妻子赵某已经接受并处置了部分遗产,实际接受了继承,故放弃继承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合,其余4名被告在李某死后并未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放弃对死者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也应当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张艳勇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