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11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本案构成袭警罪还是妨害公务罪

日期:05-10
字号:
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1年6月14日凌晨,某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率辅警姚某等人前往事发烧烤店处警。在烧烤店门前,民警口头传唤闵某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时,任某上前阻拦,并将正在处警的辅警姚某抱摔在地,骑在姚某的身上,严重影响处警工作正常进行。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任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还是妨害公务罪,认识上存在分歧。笔者认为,任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二者的手段行为不同。袭警罪的手段行为要求妨害公务的手段必须具有暴力性质,本罪中的“暴力袭击”应是指狭义的暴力,即仅指直接针对警察人身实施袭击。妨害公务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和威胁。这里的“暴力”指的是广义的暴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对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袭击”作出了规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因此,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仅要求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也包括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罪的威胁一般指以告知他人人身、财产等进行侵害或不利后果为手段,让人心理产生恐惧。

其次,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关系,可以说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别罪名,成为袭警罪以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反之,不符合袭警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妨害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非一律认定为袭警罪,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确定。其一,以威胁方法而非暴力妨害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其二,对于未使用暴力、威胁,但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再次,警察在身份上仅限于司法机关内部具有警察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也明确将辅警认定为“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此时,如果辅警独自执行职务或者从事规定以外不能参与的职务活动,不构成袭警罪,只能根据伤害程度判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辅警姚某虽不具有警察身份,但其是在与警察共同处警时遭受暴力袭击的,应成立袭警罪。这是因为,袭警罪保护的法益不仅仅是警察的人身安全,更重要的是对警察执法权的一种维护。辅警在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依法执行职务时,行为人一般并不能准确区分警察和辅警,其通过攻击辅警的人身进而妨害警察执法权的实现,此时需要“以职责论为基础,淡化身份论”,将暴力袭击在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正在执行职务的辅警认定为袭警罪,更符合袭警罪的立法目的。倪志祥 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