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宁人宣 记者 张韩虹) 4月24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这标志着南京将加快“无废城市”建设,以法治建设新成效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
去年,南京市政府发布《南京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对建设目标与主要任务作出了具体部署。同年4月,南京市正式入选国家“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记者从方案中看到,加快“无废城市”建设的步伐,其任务之一就是要全面梳理五大类固体废物现行管理制度标准,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配套出台有关制度及地方标准,有缺项或不完善的及时修订完善。
进入一审的《条例(修订草案)》提出,针对南京产生量较大的粉煤灰、冶炼渣、副产石膏提出综合利用要求,鼓励对危险废物焚烧残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开展综合利用,减少填埋量等。同时,拟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罚则,细化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申报、危险废物包装贮存等具体要求。此外,拟明确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面向全社会的固体废物全类别信息化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修订草案)》拟明确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应急处置危险废物相关责任人义务;建立平急结合的医废管理体系,增加从事医药化工、生物制品生产、教学、科研等活动、动物诊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