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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本案是债权债务转移而非买卖关系

日期: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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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0年6月,鲁某与扬州甲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垫付款项购买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登记在甲公司名下,由鲁某驾驶并在甲公司固定线路(温州至杭州路线)运营,车辆运输期间的油料、过路费等均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每月固定向鲁某支付运费,并扣除部分购车款,直至购车款还清为止。2021年1月,黄某与鲁某约定,黄某购买鲁某案涉半挂车,约定车辆价款33万元,黄某向鲁某支付10万元,剩余23万元在甲公司运费中抵扣直至还清为止。后黄某按照鲁某与甲公司约定继续运营该半挂牵引车半年。后甲公司认为黄某雇佣的驾驶员偷油而停止运营。黄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认为鲁某交付给其的车辆存在纠纷致使车辆被原车主扣押,要求鲁某返还购车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所涉法律关系究竟为何?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所涉为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案涉法律关系并非车辆买卖合同,而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笔者赞同后者观点。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黄某向鲁某支付10万元,鲁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由黄某继续履行,构成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且甲公司知道并履行了其与鲁某的合作协议。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由此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故案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自黄某支付对价并实际运营之日起履行完毕,鲁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相对人相应变更为黄某与甲公司。案涉概括转移合同系原被告自愿订立,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且黄某已实际履行与甲公司的合同,故黄某无权向鲁某主张返还转让价款。 郭 娇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