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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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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如何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认定

日期: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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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舒某于2021年5月8日到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金湖某农牧有限公司工地从事木工管理等相关工作。2021年7月14日下午3时许,工地调材料的吊机在吊装钢管的过程中将扶梯撞倒,致使正在扶梯上拆模的原告跌落地面受伤。2022年1月19日,舒某就上述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证人黄某、徐某出庭作证。黄某陈述案涉工程由周某转包给其与徐某,舒某由其带至案涉工地务工,其与舒某约定工资为400元/天。周某陈述案涉木工工程由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发包给自己,自己再转包给黄某、徐某,舒某由黄某、徐某雇用。2022年8月4日,原告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向金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超过受理期限,原告不同意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因申报工伤的需要,舒某向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舒某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自2021年5月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为,舒某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舒某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构成劳动关系所需要的实质要件。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有三: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以上三点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判断依据,其中最显著的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综观全案,舒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接受被告的管理、约束、支配,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具有身份隶属关系。舒某系由黄某等人雇佣,劳动报酬与黄某等人约定,由黄某等人支付,故本案舒某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因而舒某就其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故法院判决对舒某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朱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