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照顾家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日期:04-26
刘某军、于某芳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随着生活矛盾不断加剧,双方经常争吵。2022年8月,刘某军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达成一致。于某芳提出,其因照顾年幼女儿和老人,婚后一直未工作,要求刘某军向其支付家务劳动补偿3万元。经法院调解,鉴于婚后刘某军在外务工挣钱,于某芳辞去工作,专职在家照顾双方父母和女儿,刘某军母亲生病时,于某芳一直贴身照顾,让刘某军安心在外打拼,为家庭付出了较多照顾义务。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于某芳为家庭的付出及刘某军的收入情况等因素,刘某军一次性向于某芳支付家务劳动补偿3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规定肯定了家务劳动的无形价值,夫妻一方为了照顾家庭牺牲自我付出较多义务的,赋予其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当然,婚姻关系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夫妻双方都有照顾家庭的责任,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使家庭和家人获益的一方才能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在考虑家务劳动补偿时,不能简单地将家庭成员的付出按照市场价值折算,一般要综合考量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一方在家庭生活中具体付出情况、补偿方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经济水平和生活条件等因素来确定。陈 颜 费苏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