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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是否适用劳动仲裁时效

日期: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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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徐某于2016年8月17日到被告某燃气公司从事场站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19年8月17日续签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2400元/月。2021年9月30日原告徐某向被告某燃气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被告克扣工资,被告某燃气公司于2021年10月5日签收。2021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复函,载明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原告徐某于2021年10月20日向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8月至2021年9月克扣工资2014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提成工资47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6400元;4、被申请人返还风险保证金3100元。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741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3200元。对于申请人徐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0月20日之前克扣工资的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未予以支持。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为:用人单位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形是否适用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形不适用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间为一年。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克扣工资也是拖欠劳动报酬的一种,应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形适用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限制,克扣工资与拖欠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克扣工资时间超过一年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克扣工资,是指以违法的理由和手段,利用职权对劳动者的工资实施强行扣除或部分扣除,侵犯的是劳动者足额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无故拖欠工资,是指无正当合法的理由,逾期不发给劳动者应获得的工资收入,侵犯的是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克扣工资和无故拖欠工资区分上,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者应获得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并无异议,用人单位并未拒绝发放,只是对支付时间存有争议,属于拖欠工资。双方对发放的工资数额有争议,属于克扣,进而适用不同的仲裁时效。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某燃气公司按月向原告徐某发放工资,徐某认为某燃气公司每月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系对发放的数额有争议,故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应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超过仲裁时效,使自己的权益受损。何志强 高明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