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后 仍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
日期:04-12
董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某机动车检测公司院内车辆检测后撞上程某,致程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程某系该检测公司的工作人员,交通事故发生在其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内。程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不构成伤残,但建议误工期27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交通事故受伤休息期间,程某从公司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4070元/月。后因赔偿数额未能协商一致,程某诉至金湖法院,要求董某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损失合计60000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案涉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程某在受伤后休息期间仍领取工资,不存在误工损失,故不认可程某主张的误工费。
对于程某已经取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后,是否有权向董某主张误工费,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有权主张。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受害人因工作受侵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而同时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亦应当赔偿其误工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受害人可以兼得。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权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经填补了受害人的误工损失,根据民事损害填平原则,受害人取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后,不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被侵权人既可以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用。理由是,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而减轻或免除。停工留薪期工资虽然是用人单位发放的,但是其属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目前尚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受害人取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后,不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实际上是免除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符合前述规定精神。另外,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已经明确受害人在获得误工费后,仍有权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反而言之,受害人在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后应当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否则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具体到本案中,程某从公司取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后仍有权向董某主张误工费,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其关于误工费的主张。崇会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