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14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买卖合同中款项清偿顺序的认定

日期:04-12
字号:
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2011年9月22日,原告夏某与被告汤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同时约定对欠款逾期不还的视为借款,被告自愿按同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3倍给付违约金。2013年2月8日,被告汤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今欠夏某现金叁拾陆万伍仟元,还款期限2013.3.8,每超一天自愿按欠款额的5%付违约金。另被告汤某在该欠条下书写“2019.12.31付清”字样,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欠货款。其间,被告汤某向原告夏某分别转账68000元、45000元、5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65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双方对于支付欠款是先冲抵本金还是先冲抵违约金未作约定情况下,所还部分款项应视为利息的偿还,遂判决被告汤某支付原告货款365000元及逾期剩余违约金。汤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于支付欠款是先冲抵本金还是先冲抵违约金未作约定情况下,被告所还款项应视为对本金的偿还,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7000元及逾期违约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汤某已经支付的欠款应当抵充货款还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仅对支付违约金作出了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按照实现债权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予以抵充,对此已付欠款应当抵充违约金(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系为了督促买方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行为, 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从保障合同利益实现的角度出发应当先抵充货款,再抵充违约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已付欠款应先抵充货款,理由如下:

首先,利息与违约金存在区别。对于利息,指的是资金的持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其基础法律关系应当是基于借款行为;而所谓违约金,则是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约支付的具有惩罚性质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两者的法律属性完全不同。本案因合同关系及争议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版)规定,虽然双方对违约支付货款行为约定了逾期利息,但从本质上来讲,该利息的产生并非出于民间借贷行为,其基础法律关系仍为买卖合同,因此对于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仍应当视为合同一方未完全履行的违约金,而非借款利息。

其次,买卖合同中主债务与违约金清偿顺序不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合同法与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买卖合同的主债务与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但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内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本案中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从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而言,买卖合同全部履行需要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而违约金的存在仅是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惩罚,以及对另一方的补偿,其系依附货款而存在,因此本案中违约方的已付欠款应当先抵充货款。

综上,对于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不完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对于款项的清偿顺序应当先本后息,即先抵充主债务再抵充违约金。时嘉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