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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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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安薪无忧·根治欠薪”行动获市委书记肯定

日期: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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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近日,淮安市委书记史志军对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开展的“安薪无忧·根治欠薪”行动给予批示肯定。

今年3月,淮安市中级法院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信访局等单位,出台“安薪无忧·根治欠薪”行动方案。该方案突出“实”字,聚焦建筑工地等欠薪多发领域,建立高效的联动组织体系,出台更具针对性的举措,携手向拖欠农民工工资“动态清零”的目标前进。

该行动着力构建欠薪源头防治体系与群体性欠薪纠纷的高效应急处置体制,明确对群体性农民工讨薪事件,所有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处室负责人应直接参与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任务直接交部门负责人。在各县区信访接待中心,设立清欠农民工工资接待站,由法院牵头负责接待,集中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纠纷。在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前一个月,法院应派员常驻接待站,其他时间由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通知到场处理。群体性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完成欠薪信息收集、约谈相关责任方、诉讼准备等工作,并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明确专人或专门的审判团队负责。对于农民工群体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原则上不要求其提供担保,一律缓收诉讼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并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完成立案、作出保全裁定、对被保全对象财产的查控。

同时,该行动努力构建欠薪隐患常态化预防机制,如严格推行建筑工地考勤制度,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约定将工程人工费用与其他费用分开列支,按时将款项汇入施工总包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施工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应要求农民工提供其当地通用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工资。施工单位应依据农民工实名制考勤情况,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工时)并编制工资表,交农民工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除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措施。

该行动还构建起严肃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处格局。对未结清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大为 董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