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法院:示范性裁判后的一份特殊申请
日期:04-08
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裁判及时兑现。法院在对企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现实情况,平衡财产保全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彰显“法院有为、企业有感”的司法氛围。
近日,吴江法院在处理一批类型化系列案件时,在充分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发挥示范性裁判引领作用,适当改变保全措施,帮助被告企业纾解困境。
“法官,超出示范性裁判判决金额的保全措施,能否先予以解除?”在一批类型化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苏州某置业公司提出了一个特殊申请。这批案件源于某小区十几户业主,他们所购买的房屋中横梁严重遮挡视野、采光和通风,影响屋内采光,且存在被攀爬入户的安全风险。业主们将开发商苏州某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每户均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并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共计保全苏州某置业公司银行存款600余万元。
法院认为案件属于涉众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均为同一类型且情况一致,在事实争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上具有共同性。为高效解决批量案件,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院决定选取其中一个代表性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在对该案的判决中,法官重点围绕此批案件共性问题进行论述,详细认定、清晰释法。
由于被告苏州某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南向卧室外有腰线梁,客观上对涉案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降低了房屋价值,且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也并未明确告知原告此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相应损失,根据涉案房屋及其上下层的备案价,酌定损失金额为35000元。
“示范性裁判已经生效了,其余案件我们会积极配合调解履行的。但是现在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了600余万元,目前公司经营的资金压力太大了,许多工程款和工人工资都需要支付,我们实在周转不过来了,才向法院提出这个申请。”被告置业公司阐述自己的困境与无奈,也真诚地表达了配合解决问题的意愿。
按照示范性裁判结果,对于其他业主的赔偿款,总计不到100万元。如今摆在面前的问题是,案件审理尚未结束,可以“解封”吗?针对被告置业公司这一特殊申请,法官将示范裁判结果告知其余案件的业主,并耐心与他们沟通,释明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可以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但是,与其余业主的协商过程并不顺利,他们仍坚持继续按照其诉请金额保全被告财产。
面对这样的情况,法院进行了综合考量,并专门召开法官会议深入讨论。示范性裁判已经明确,被告企业的困难确实存在,为各方找寻利益平衡点,需要法院的柔性思维与果敢担当。
最终,法院认为同一类型案件可参照示范性裁判的裁判结果,由于被告置业公司被保全金额,已高于按照示范性裁判被告应履行的金额,在不影响原告业主实现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对被告置业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
目前,对被告某置业公司超出示范性裁判判决金额部分的保全措施已经解除,该批案件也在快节奏调解处理中。
韩长安 秦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