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法院防范“黑中介”引发房产交易风险
日期:04-02
房屋买卖是攸关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但某些“黑中介”为谋求不当利益,执业不规范,买卖双方各怀心思钻漏洞,为交易安全带来了风险。辨别房产交易风险,让交易更加安全,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就尤为重要。
蒋某因不符合南京购房条件,为购买涉案房屋,通过某中介公司人员提供虚假缴纳社保记录骗取了购房证明,并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蒋某以贷款方式支付全部房款,由孙某自行将涉案房屋的原抵押涤除。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蒋某贷款审批通过后,房屋买卖合同才生效,如贷款审批不通过,则合同作废,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为解押房产,孙某在中介公司人员的介绍下向第三人借款,蒋某提供连带保证。涉案房屋解押后登记至蒋某名下。而蒋某向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时,因提供虚假购房证明贷款未通过。因孙某无力偿还借款,第三人通过诉讼对涉案房产强制执行,房屋被拍卖,所得房款用于偿还借款、利息、评估费、税费、执行费等费用。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承担因提供虚假购房证明给其造成的损失40余万元。
南京市建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蒋某与孙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未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房屋已被执行拍卖,双方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蒋某与孙某在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说明双方对贷款审批不通过的可能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均有明确的预期,但仍然采用向案外人借款的方式操作,双方都有过错;但后来蒋某提供虚假购房证明,导致贷款未审批通过,产生一系列后果,过错较大。最终,法院认定孙某实际损失为19余万元,判决蒋某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其中15万元的赔偿责任。
建邺法院提醒买房人与卖房人,市场上不乏为谋利绞尽脑汁设计套路的“黑中介”,他们抓住买房人急于购房“上车”及卖房人急于脱手回款的心态谋取不当利益。蒋某为买房造假,而孙某因急于卖房在明知蒋某贷款可能无法通过的情况下仍在中介公司的怂恿下向第三人借款解押房产,最终既未获得房款,房屋也被拍卖,遭受重大损失。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购房卖房应通过正规中介机构,遵循规范的交易流程,切莫存侥幸心理而落入“有心人”陷阱。江珵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