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济报记者 潘一嘉 通讯员 朱 洁
破产审判是法院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扬中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在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的同时,帮助困境企业化解危机、脱困重生,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司法动力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府院联动
精准发力疏通堵点难点
做好新时代破产审判工作,需要立足新阶段新任务新要求,更需要有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的意识。扬中法院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调”的基本原则,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努力构建府院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形成市场出清和救治工作合力,确保破产审判工作全面提质增效。
众所周知,破产财产处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全体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是破产审判中的难点所在。
2022年,在镇江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处置中,因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该公司老厂区土地厂房处置面临流拍风险。扬中法院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资产处置情况,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对该公司老厂区土地以评估价由自然资源局收储中心收储,不仅保障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还有效利用了土地资源。
全方位借力,高标准建立“1+N”府院联动机制。扬中法院就税收债权清收、企业注销等问题与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点对点连接,出台《关于建立司法涉税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构建经营异常公司公益强制清算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一盘棋”处置机制,推动企业破产处置从“一案一议”到“常态化”办理。
腾笼换鸟
创新重整盘活存量资产
投资人注入资金、偿债资金陆续分配、修复融资功能……近日,扬中法院裁定批准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标志着扬中法院首个预重整转重整案成功审结。
成立于2005年的兴隆港务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逐步陷入债务危机。2022年4月,债权人向扬中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若直接破产清算,将导致企业最具价值的港口经营资质、市场资源无法继续使用,引发企业关停、员工失业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和整合,扬中法院经审慎研判后,创新适用预重整程序,将债权审核、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费时耗力的工作提前至破产重整程序前进行,为兴隆港务公司顺利重整打通“任督二脉”。
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将凭借兴隆港国家一类开放口岸的优势,成立新型建材科技物流园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保障百名职工稳岗就业。目前,已利用企业存量土地,引进两个项目。该案的办理,既为企业发展引入“源头活水”,最大化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地区招商引资注入新动能,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扬中法院积极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主动引导走破产重整路径,高效推进破产“预重整+重整”程序,帮助企业全面解决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一揽子妥善化解衍生纠纷,实现僵尸企业腾笼换鸟、涅槃重生,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内外合力
对症下药提升审判质效
企业破产重整,但不良信用记录仍在,这成为不少企业重整再生的障碍。
“如果不能进行信用修复,将会导致重整企业在后续经营活动中无法贷款、无法正常使用银行账户等问题,严重影响企业重整的后续经营和健康发展,降低重整案件的适用率和成功率。”扬中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丁剑锋表示。
在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扬中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多措并举,全方位修复海纳公司企业信用,为企业顺利重整扫清障碍,实现涅槃重生,被评为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企业破产重整成功,不仅需要切实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的“上半篇”,更需要为破产重整企业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下半篇”。对此,扬中法院坚持问题导向,主动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服务的主动性、保障的针对性、促进的实效性。时刻关注破产重整企业发展状况,积极帮助、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助力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合法经营能力、依法维权能力,为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此外,扬中法院还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选任公开、限价、竞争、摇号、联动、监督“六项机制”,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监督管理,促使管理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履行管理人职责;修订《企业破产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管理人经费保障问题,有效激发管理人参与无产可破企业破产管理的积极性,确保无产可破企业及时依法处置、稳妥有序退出。
“案案都是营商环境!”扬中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晓军表示,“扬中法院将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全面释放破产审判效能,以高质量法治环境创造一流营商环境。”